科信联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002民初2272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东阳市。 被告: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56269827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394496220T。 负责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2022年7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