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4015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甲,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乙,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