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3020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甲,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乙,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元,由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