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3412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