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2267号
原告: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新丰镇西城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094311917。
法定代表人:许松,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栋1单元6楼602、604、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9869538。
法定代表人:曾广宝,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昕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冷北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唐李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