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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日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台温商初字第1857-2号
原告: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日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日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716元,减半收取5358元,财产保全费4070元,合计9428元,由原告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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