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81执3071号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金港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中信欧德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营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信欧德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字第420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97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青岛中信欧德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传票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其七日内履行(2016)鲁0281民初字第4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标的额较大,企业已经停产歇业。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但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位于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郭家村有房产一处,证号胶自变50554号,并于2016年9月21日轮候查封该房产,同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查封财产的起止时间和不能处分的原因。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6)鲁0281民初字第4207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