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天乐昆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民辖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乐昆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富春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金港路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天乐昆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民初85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更不能确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单方提供的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款项及利息,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温岭市,其选择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