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英之拓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92民初4682号 原告: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25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25549139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英之拓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两港大道**国盛IEC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6T4T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英之拓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3.99元,由原告温岭市海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