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电器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成都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1802民初1344号
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
被告:成都某某电器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负责人:陈某某。
被告:成都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汇龙湾广场3楼)。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电器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某雅安分公司)、成都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后,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2024)川0106民初44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都某某雅安分公司、成都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成都某某雅安分公司支付维保费人民币5580元。2.判决成都某某雅安分公司支付某某公司资金利息,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以279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2022年6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7%计算,合计人民币52.19元;3.判决成都某某雅安分公司支付某某公司资金利息,从2022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5日,以558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2022年1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65%计算,合计人民币226.30元;4.判决成都某某雅安分公司支付某某公司资金利息,2024年1月6日至还清之日,以人民币558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2022年1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65%计算。5.判决成都某某公司对成都某某雅安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成都某某雅安分公司、成都某某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11月25日,某某公司与成都某某雅安分公司签订了《消防系统维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成都某某雅安分公司将其卖场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交由某某公司实施,服务时间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某某公司在此期间,对该项目的消防设施进行了维护保养,并按照国家消防救援局、四川消防总队的要求从2022年2月起对本项目实施了网上备案,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某某公司多次对成都某某雅安分公司进行欠款催收工作,成都某某雅安分公司至今仍未支付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成都某某公司应当对成都某某雅安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某公司认为,成都某某雅安分公司违背诚实守信原则,损害了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成都某某雅安分公司、成都某某公司均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25日,成都某某雅安分公司(甲方)与某某公司(乙方)签订了《消防系统维保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摘要):“乙方为甲方(雅安顶上门店)提供消防系统维修和保养服务。门店面积2232平方米,单价2.5元/年,合计5580元。维保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半年服务期满后,甲方对该半年的服务进行确认,确认乙方无违约行为后,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专用税发票。乙方申请维保费或材料配件费时,必须提交保养、维修单据,经甲方审核确认,审核完成后由乙方提供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正式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本合同服务期于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在合同服务期内对该项目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2022年8月18日,成都某某雅安分公司为某某公司开据了备注有“国美电器雅安顶上店2021年12月1日-2022年5月31日消防维保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2790元。后某某公司催收维保费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营业执照、消防系统维保服务合同、发票、四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平台网上公示案涉项目服务公示信息、维保情况公示信息、维保记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成都某某雅安分公司签订的《消防系统维保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在合同服务期内对该项目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履行了合同义务。成都某某雅安分公司逾期未支付维保费,对某某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某某公司有权主张成都某某雅安分公司继续履行维保费支付义务并以赔付资金利息方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资金占用利息根据案涉合同履行和提起诉讼情况确定,以279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9月9日至2022年12月21日为28.74元;另以558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12月22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成都某某公司雅安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成都某某公司承担。成都某某公司雅安分公司、成都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维保费5580元;
二、成都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利息(资金利息以27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9月9日至2022年12月21日为28.74元;另以55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2年12月2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