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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6民初15849号 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雷某某,男,1962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