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6民初15849号
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雷某某,男,1962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