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充信某某粮油储备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1325民初1176号 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西充信某某粮油储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18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充信某某粮油储备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为查清本案事实,本院依职权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400000元并自2019年11月8日起按月息1%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实际施工工程量金额25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8日,2019年11月5日原、被告分别签订“西充信首7万吨粮油储备项目强弱电及给排水工程”及“西充信首7万吨粮油储备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上述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按合同约定原告于2019年7月2日,2019年11月7日分别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共计400000元。原告签订合同后进场施工,但施工不久后接到被告的停工通知且事后因被告原因无法再进行施工。2023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合同解除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实际施工费、利息等费用共计858000元并于2024年2月28日前支付至原告指定帐户,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答辩意见。 第三人***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解除合同协议上第三人代表被告签名之后被告加盖了公司的印章。被告公司现正在破产清算,只能按清算比例支付原告主张的金额。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6日,2019年10月10日原、被告分别签订“西充信首7万吨粮油储备项目强弱电及给排水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及“西充信首7万吨粮油储备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上述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按合同约定原告于2019年7月2日,2019年11月7日分别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共计400000元。原告签订合同后进场施工,但施工不久后接到被告的停工通知且现因被告原因无法再进行施工。2023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合同解除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同意于2023年7月10日起解除两份施工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400000元并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息1%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原告实际施工费250000元,此款于2024年2月28日前支付至原告指定帐户。协议尾部被告加盖被告公司印章,第三人***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名。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 上述事实有“西充信首7万吨粮油储备项目强弱电及给排水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西充信首7万吨粮油储备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合同解除协议,银行转款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2023年7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现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已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4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按月息1%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及被告支付原告实际施工工程量金额2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第三人***不是协议相对方且原告也未对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故第三人对原告不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西充信某某粮油储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4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按月息1%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西充信某某粮油储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