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2财保1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斌,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陕0102财保1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兴业银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共计人民币7452090.84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兴业银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共计人民币7452090.84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地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雅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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