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388号
申请人: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斌,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安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收到西安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保全申请书等材料。保全申请人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2)陕0102财保1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兴业银行西安城东支行(XXXXXXXXXXXXXX6710)、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金花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存款共计人民币7452090.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兴业银行西安城东支行(XXXXXXXXXXXXXX6710)、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金花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存款共计人民币7452090.8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