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财保124号
申请人: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斌,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安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收到西安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保全申请书等材料。保全申请人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兴业银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共计人民币7452090.84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在人民币7452090.84元责任限额内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兴业银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共计人民币7452090.8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胜地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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