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园商初字第01465号
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住苏州工业园区浦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垦植路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雅致集成房屋(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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