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380号之一
原告:江苏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垦植路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9898139G。
法定代表人:顾建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燕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819号万坤图商业广场第1幢16层1一1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685996821。
法定代表人:崔岳红。
原告江苏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0元,保全费3810元,合计9000元,由原告江苏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蓉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