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7787号
原告:***,男,1984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9日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江苏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9898139G,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垦植路8号1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