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港城不锈钢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港城不锈钢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多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28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港城不锈钢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282235331,住所地常熟市碧溪镇溪东村。
法定代表人:吴振球。
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夏敏,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上海多澜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323204796A,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F西H211室。
法定代表人:刘奕玮。
常熟市港城不锈钢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多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6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确认常熟市港城不锈钢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多澜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中未履行部分于2020年9月14日解除。二、上海多澜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常熟市港城不锈钢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货款人民币139252元,并支付利息(以13925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0元、保全费12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65元,由上海多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6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2、2021年4月2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公积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1年5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6月21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6月27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39252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581民初6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鑫
审 判 员  吕军鹏
审 判 员  徐振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韦德华
书 记 员  薄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