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81民初358号
原告:湖南广安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翼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天汉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75号鸿泰国际大厦A座6层6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广安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天汉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广安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1003元,财产保全费788元,共计1791元,由湖南广安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