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02民特13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新疆克拉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前进路**。组织机构代码:7108891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轮,新疆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人):新疆熙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兴农路**。
法定代表人:**起。
申请人新疆克拉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熙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撤销**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新疆克拉玛***有限责任公司称,第一、**裁决认定事实错误;第二、**庭裁决责任划分不当,裁决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撤销**裁决。
被申请人新疆熙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称,**裁决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撤裁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本院依法驳回申请人新疆克拉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22日,克拉玛依**委员会作出(2015)**决字第101号**裁决,裁决解除双方当事人2014年6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疆克拉玛***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熙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撤销**裁决案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所列举的六种情形及该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来审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撤销理由超出**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依法不予审查。
本案中,申请人新疆克拉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划分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裁决不公等撤裁理由,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此类案件的范围,本院均依法不予审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克拉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新疆克拉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穆合塔尔
审判员 陈 远 志
审判员 李 佳 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