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0204财保3号
申请人:新疆克拉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前进路。组织机构代码71088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熙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兴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克拉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克拉***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熙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在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案款21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新疆克拉玛***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牌轿车提供担保。2017年4月26日,克拉***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克拉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新疆熙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在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案款210000元。
二、查封新疆克拉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牌轿车车籍手续。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新疆克拉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庄 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