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某某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克拉玛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熙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新0204民初484号
原告:克拉玛依市**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炎***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克拉玛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熙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大学文化,新疆熙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克拉玛依市**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诉被告新疆克拉玛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新疆熙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克拉玛依市**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疆克拉玛依**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疆熙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059794.64元,支付利息306962.99元(从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29日,按年息6%计算,要求一直计算至二被告付清之日),共计1366757.63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公司从被告熙泰公司承建了“新疆熙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多相流量计、多路阀生产厂”工程,双方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并约定该工程为总价合同4600000元,并按工程进度款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原告对该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现该工程已通过质量鉴定且质量合格,并已实际投入了使用。经核算,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658871.05元,二被告仅支付了2599076.41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请求。
被告**公司辩称:2014年6月26日,被告**公司与被告熙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是原告,被告熙泰公司从未向被告**公司支付工程款,而是由原告直接向被告熙泰公司按照工程进度申请付款,被告**公司至今没有收到过任何款项,反而因为该工程的延期向被告熙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为原告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被告**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近40余万,故我公司认为不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熙泰公司辩称:原告**石油公司与被告熙泰公司之间并没有任何施工合同,涉案工程的合同相对方是被告**公司。根据克拉玛依市仲裁委合法生效的仲裁决定,确认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是关联公司,就涉案工程而言,是两个关联公司共同施工。因此,原告并不是实际施工人身份,不能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有关施工人条款向被告熙泰公司直接提起诉讼。另外,被告熙泰公司不存在任何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涉案工程在2014年11月份冬季停工后。2015年,工程承包方被告**公司因与原告**石油公司发生合作争议,以致不能开工,没有能力开工,至今工程的承包方被告**公司没有按要求向被告熙泰公司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该工程在被告**公司施工期间的进度款已全部按照被告**公司的指示支付到原告**石油公司的账户中,目前被告**公司与被告熙泰公司工程结算争议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的仲裁条款,正在克拉玛依市仲裁委仲裁之中,也就是说被告熙泰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工程结算尚未最终确定,即使原告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可以确定,被告熙泰公司只是在欠付承包人被告**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因此,在被告**公司与被告熙泰公司之间的结算争议尚未裁决之前,本案应该中止审理或驳回原告对被告熙泰公司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被告熙泰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多相流量计、多路阀生产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公司施工承建被告熙泰公司的多相流量计、多路阀生产厂项目,合同总造价4600000元,发生争议由克拉***裁委员会仲裁。同日,原告**石油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具体负责被告熙泰公司的多相流量计、多路阀生产厂项目,合同总造价为4600000元。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15年10月,被告熙泰公司申请仲裁,克拉***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仲裁:解除了被告熙泰公司与被告**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由被告**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2018年1月,原告**石油公司起诉被告**公司,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8年12月18日,原告**石油公司向被告熙泰公司寄送了结算申请书,被告熙泰公司没有答复。2017年4月14日,被告**公司申请仲裁,克拉***裁委员会于2017年作出裁定:中止仲裁程序。2018年6月,原告**石油公司将二被告诉至本院,本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后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9日作出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定由本院继续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法庭释明,原告**石油公司不申请鉴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结算申请书、仲裁裁决书、一二审生效法律文书等书证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要求与被告熙泰公司进行结算。被告**公司非法转包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应当尽快与原告**石油公司据实结算。鉴于被告**公司与被告熙泰公司没有完成最终决算,且双方签订了仲裁条款,且我院组织双方决算、委托鉴定无果。故原告**石油公司诉请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059794.64元,支付利息306962.99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克拉玛依市**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新疆克拉玛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熙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688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市**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