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某某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克拉玛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熙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民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克拉玛依市**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炎***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克拉玛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熙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物所律师。
上诉人克拉玛依市**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克拉玛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上诉人新疆熙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8)新0204民初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石油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公司、熙泰公司主张工程款。**公司、熙泰公司对**石油公司主张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提出异议,**石油公司亦申请启动鉴定确认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但一审法院在未经专业鉴定机构或者主管部门证明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形下,自行终止委托鉴定,且未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二审庭审中,**石油公司提出鉴定申请,**公司亦同意启动鉴定。一审法院仅以**石油公司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8)新0204民初4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克拉玛依市**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0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疆 伟
审判员 莱提排依米提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