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21民初6984号之二
原告江苏联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陈港村1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5669384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克(苏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202794-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联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克(苏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联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联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合计15920元,由原告江苏联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