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5民初2276号
申请人:爱克(苏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202794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爱泰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装备制造业园区聚业路5-6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31151181X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爱克(苏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爱泰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同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爱泰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