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5民初2276号之一
申请人:爱克(苏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202794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爱泰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装备制造业园区聚业路5-6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31151181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采购部长。
申请人爱克(苏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爱泰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爱泰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爱泰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4000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