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祁翔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祁翔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3民初1651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东社镇苴西村六组03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祁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丰翔路155号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251弄14号50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祁翔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翔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祁翔公司向**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27,8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利息(按LPR自2020年6月1日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时止);2、***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5日,祁翔公司与**签订《室外景观分包合同》,约定祁翔公司将其承接的上海大学西门、围墙及广场景观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分包给**施工。合同签订后,**按约完成施工任务。2020年5月,**与祁翔公司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总价192万元。祁翔公司已付1,196,200元,再扣除5%质保金96,000元,现应支付627,800元。因***挂靠祁翔公司并以祁翔公司名义将系争工程发包给**,故***作为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祁翔公司反诉并辩称,祁翔公司与***之间签订《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由***挂靠祁翔公司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又以祁翔公司名义将系争工程转包给**,确认合同双方为祁翔公司与**。**所述工程情况以及工程款结算、支付情况均属实,同意向**支付工程款627,800元。当时由于项目部分负责人病重住院,所以未及时支付,这属于客观原因,故不同意承担利息。系争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存在墙面开裂、金属栏杆生锈腐烂、墙面涂料起壳脱落等问题,故祁翔公司反诉要求**支付修复费264,600元。 ***对**的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与祁翔公司一致。 **针对反诉辩称,系争工程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竣工验收,并已投入使用,祁翔公司也未提出过质量问题,应视为工程质量合格。现祁翔公司要求**支付修复费是不合理的,**不予认可。**尚有质保金96,000元扣留在祁翔公司,目前未过保修期,**同意对系争工程承担保修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5日,祁翔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室外景观分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系争工程,工程包干总价1,905,000元,工程款支付原则按照本工程建设单位付款进度同比例支付,本合同签订后按合同金额30%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完成80%按合同金额的30%支付;工程验收并经施工监理、投资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5%;工程审价完成后,支付至审价金额的95%,5%的质保金待甲方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质量保修期为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为2年。 2019年11月20日,上海祁连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作为发包人,祁翔公司作为总包方,双方以签署竣工结算价确认单的方式,确认系争工程结算价2,685,792元。2020年5月,祁翔公司与**签署工程项目结算单,确认分包结算价192万元。审理中,各方一致确认,系争工程于2019年11月20日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祁翔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192万元,已实际支付1,196,200元,扣除质保金96,000元,还应支付627,800元。 因各方对系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本案审理中,经祁翔公司申请,本院委托中冶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对**施工的系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经鉴定,中冶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鉴定意见为:1、系争围墙存在墙面开裂,涂饰层起皮脱落,面砖空鼓、开裂,栏杆安装不牢固、表面锈蚀、花饰缺失脱落、栏杆不一致等质量问题,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系施工处理不当所致;2、系争围墙面砖存在局部面砖受外力后破损的情况,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由于该破损位于室外公共道路区域,原施工不当或后期外力均有可能导致受损;3、北端引桥处围墙为第三方施工,非**方施工;4、人道天桥北侧约20m处、人行天桥下围墙存在墙面开裂,涂饰层起皮脱落,面砖空鼓、开裂,栏杆安装不牢固、表面锈蚀、花饰缺失脱落、栏杆不一致等质量问题,因上述两处围墙与周边围墙施工做法基本一致,故无法判定是**维修还是第三方施工改动。鉴定单位还出具了相应的修复方案。**质证表示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汇丰路新建工程施工,造成1、2的质量问题,3、4均与**无关。鉴定单位表示第1条的质量问题均与外力无关,是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第2条施工不当或后期外力均有可能,无法判断;第3条围墙是第三方造桥时拆除后重建,不纳入鉴定范围;第4条无法判断是第三方还是**施工。祁翔公司和***认可第4条中围墙是第三方拆除重建,与**无关,同意鉴定单位的鉴定意见。 审理中,经祁翔公司申请,本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对系争工程修复费用进行审价。经鉴定,华瑞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涉案围墙修复费用为270,558元,其中第4条修复费用为5,958元。**表示,修复费用审价意见以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为依据,因系争工程质量合格,故不认可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也不认可修复费用审价意见。祁翔公司、***认可鉴定意见,并确认质量鉴定意见3中非**施工,在审价中未计算,且不在本案中主张质量鉴定意见4对应的工程修复费用。 审理中,祁翔公司表示,还应向**支付质保金96,000元,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并与**应付修复费用相抵扣。 本院认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与祁翔公司就系争工程签订的《室外景观分包合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应认定无效,但系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祁翔公司同意支付工程款627,800元,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于2020年5月进行结算,**要求祁翔公司支付上述未付款自2020年6月1日起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作为挂靠人,应当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经鉴定,系争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作为系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祁翔公司作为系争工程的转包方在收取管理费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鉴定单位表示鉴定意见第1条系**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本院予以采纳;鉴定意见第2条所载质量问题系原施工不当或后期外力均有可能导致受损,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应承担的责任。祁翔公司明确表示质量鉴定意见第3、4条均与**无关,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根据查明的案件实际情况,参考中冶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华瑞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应向祁翔公司支付系争工程修复费用180,245元。祁翔公司还扣留质保金96,000元,可与**应付的上述修复费用相抵扣,**还应向祁翔公司支付修复费用84,245元。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祁翔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627,8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该款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条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祁翔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修复费用84,2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48元、保全费4,26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祁翔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减半收取2,63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953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祁翔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681.5元;鉴定费84,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祁翔建筑有限公司各负担4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