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3民初13207号
原告:北京**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邹曙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义,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山区民办山海小学,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梅,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荣,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诗远,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祁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丰翔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陆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岚,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炫坤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行昂。
原告北京**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山区民办山海小学(以下简称山海小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通知第三人上海祁翔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翔公司)、第三人上海炫坤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坤公司)参加诉讼,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义、被告山海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荣、郦诗远、第三人祁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岚、第三人炫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行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山海小学支付拖欠的装修设计费6万元及因延迟支付所产生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2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目为山海小学下属阳光实验幼儿园维修项目,**源公司提供维修项目的室内外装修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为6万元。嗣后,**源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山海小学至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故涉讼。2011年7月底左右结束了整个维修工程,监理合同签了也履行完毕,但尚欠设计费没有支付。关于迟延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每迟延一天按照设计费的千分之二计算。2012年设计工程结束之后,直到2017年4月1日之间双方一直在协商付款事宜,到了2017年4月1日山海小学明确不支付,因此,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7年4月1日开始起算到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山海小学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比较久,无法查询该合同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也无法辨别章的真伪,即使有这个工程,按照学校每年惯例,都轮流有修补工程,而承接工程的是总包方祁翔公司,由大场镇教委统一把下属学校的工程包给该公司施工,但除了本案存在单独的设计合同外其他都没有设计合同。因为建设单位就是镇教委,一般应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委托,但这份合同是学校单独委托的,因此有违惯例。经查,**源公司未将设计成果交付给委托方,因此**源公司没有实际履行。根据合同第5.2条所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分期支付的,即委托方应按照交付成果的进程支付设计费,**源公司没有交付设计成果,因此学校未支付过分文费用。2017年4月,**源公司代理人突然来找学校,此前从来没有催告和交涉过。
第三人祁翔公司述称,祁翔公司没有和**源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在本案中涉及的工程也不知晓。祁翔公司与本案的工程没有任何法律关系。除了这个工程,和山海小学是否有其他工程,代理人不清楚。
第三人炫坤公司述称,炫坤公司的前身是丰鼎公司,在2016年更名为炫坤公司。本案的系争工程由祁翔公司作为主体,找了三家施工单位,在进行择优选择,丰鼎公司作为监理。因为是学校,在9月1日前要竣工的。该工程实际的委托方是镇教委,山海小学只是纯粹敲章,具体负责的是祁翔公司,因为祁翔公司是代表大场镇的,镇下的小学、街坊的修理都是祁翔公司做的。当时**源公司的设计图是由祁翔公司签收的,因为整个工程都是祁翔公司负责的,祁翔公司收到之后再交给施工单位。图纸的确由**源公司设计,丰鼎公司也从祁翔公司处收到过一份。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都到现场过。当时因为学校拖欠设计费和监理费未付,丰鼎公司和**源公司一起催讨的,监理费6万元直至2017年由大场镇教委给付,但设计费仍然没有支付。监理公司向祁翔公司要求付款,祁翔公司表示要先审计。之后,大场镇、祁翔公司的有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付款的事情就搁置下来。到了2016年,大场镇教委表示可以办理了,要求提交材料,整个催讨的过程都是**源公司和丰鼎公司的人员一起参与的。因为**源公司有一张图纸的签收单没有找到,大场镇教委表示无法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4月21日,山海小学作为甲方与**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目为山海小学下属阳光实验幼儿园维修项目,**源公司提供维修项目的室内外装修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为6万元,包干执行。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同日,上述合同进行了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2011年3月28日,山海小学与上海丰鼎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后经更名为炫坤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名称为山海小学下属阳光实验幼儿园维修项目,监理酬金为6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源公司表示,祁翔公司当时作为一个平台,包括公司的招标、签合同都是祁翔公司主导的,在本案中的工程也是通过祁翔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履行都是祁翔公司传达指令的,山海小学只是敲章。为此,**源公司提供了一份工程设计图纸签收单,在签收单中,证明在2011年5月4日把设计图交给了祁翔公司的须燕峰,2011年11月7日,施工图的第三修改稿交给祁翔公司的陈福元,2011年11月11日竣工图纸给了祁翔公司的陈福元,祁翔公司是作为代甲方的身份。祁翔公司表示,陈某(已经退休)和须某确实是公司员工,但因为签收单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在2011年前后,祁翔公司的确配合镇政府就大场辖区内的有关工程进行协助工作,以合同为基础进行。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源公司和山海小学所签订的施工设计合同,均加盖双方公章,且经过登记备案,该合同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庭审中**源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以及交付清单,可推定**源公司作为设计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作为该工程的监理方,炫坤公司也确认设计方已经履行完毕设计工程,且监理方的监理费已经实际取得,可间接印证本次工程包括设计在内的项目均已经履行完毕。据此,**源公司根据合同依据向山海小学主张设计费及滞纳金,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鉴于滞纳金标准,根据本案实际,本院从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实际出发,结合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民法原则,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日万分之二点一。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宝山区民办山海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6万元,并以该款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支付该款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原告北京**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上海宝山区民办山海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 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雨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