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项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14912号 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 被告:刘某。 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7.30元,减半计收598.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