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104民初351号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州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97元,撤诉减半收取计3648.5元,由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