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7民初577号
原告:福建佳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闽星生态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5755311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筑源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2323W。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佳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福建佳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佳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佳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7元,减半收取计1153.5元,由福建佳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