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1431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宏思(系***胞弟),男,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筑源巷8号。
法定代表人:邱晨杰。
被告:**,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与被告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计453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小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