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

八宿县藏东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八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藏0326民初138号
原告:八宿县藏东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八宿县。
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川,男,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筑源巷**。
法定代表人:邱晨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辉,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八宿县藏东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宿藏东源公司”)与被告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铁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宿藏东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川、王建军、被告福州铁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口头申请双方进行庭外调解,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在本院准许的庭外调解期限内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八宿藏东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昌都市八宿县国道G318至水泥厂道路工程工程款2,209,928.7元及利息(利息以2,209,92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18日计算至被告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昌都市八宿县国道G318至水泥厂道路工程质保金478,417.3元及利息(利息以478,417.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3日计算至被告质保金支付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八宿县中学沥青路面铺装施工工程款2,203,674元及利息(利息以2,203,67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支付完毕之日止);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昌都市八宿县国道G318至水泥厂道路路面铺装施工合同》,约定被告(甲方)将昌都市八宿县国道G318至水泥厂道路工程的路面铺装(沥青路面材料及人机劳务)施工工作交由乙方(原告)施工,合同工程暂定总价9,600,000元,结算总价以施工图面积或实际收方计算为准,并约定了综合包干价为22元/㎡*㎝。同时,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原告人员及机械进场当天,被告支付原告预算工程款的30%,原告施工完成每个单项工程总量的80%后,被告支付预算总工程款的50%。原告施工完工,验收合格(超过10天不验收视为合格)后,甲方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工程款的15%。余下5%工程款作为保修金,质保期为12个月(360天)。如工程无质量问题及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形,质保期满后3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余下5%工程款。原告人员及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约定,被告于2019年8月7日支付了工程预付款288万元,2019年10月9日,被告支付工程款400万元。2019年8月29日该工程完工,2019年9月2日经八宿县基建领导小组组织验收,该工程合格并交付使用。2019年11月18日,原、被告对施工方量进行确认,工程总价款为9,568,34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和按照约定扣除工程质保金共计7,358,417.3元,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2,209,928.7元。原、被告约定的工程质保金支付时间2020年10月2日已到期,被告未提出质量异议,被告还应当支付工程质保金478,417.3元。
2020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道路路面铺装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八宿县中学沥青路面的路面铺装(沥青路面材料及人机劳务)施工作业交由原告施工,施工总面积10016.7㎡*10㎝,合同工程总价2,203,674元,最终结算总价以施工图面积或实际收方计算为准,并约定了综合包干单价为22元/㎡*10㎝。工程款结算方式为:工程完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算且支付工程款。2020年10月19日,原、被告对施工方量进行确认,实际施工面积为10016.7㎡*10㎝,被告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为2,203,674元。2021年1月7日,经八宿县基建领导小组对该工程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21年1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03,674元。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福州铁建公司辩称,1.对方诉讼请求的金额没有争议。2.利息计算方式和起算时间也没有争议。我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并非故意为之,系八宿县人民政府就涉案工程尚未结清所有款项,所以才造成拖欠原告工程款。八宿县人民政府就涉案工程未结清款项中足够支付我公司拖欠原告的所有款项,我公司提出以下方案:我公司拖欠原告中学沥青路面铺装工程款由八宿县人民政府从该涉案工程应支付我公司款项中代付。我公司拖欠原告国道G318至水泥厂道路铺装工程款由八宿县人民政府从该涉案工程应支付我公司增加工程量款中代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福州铁建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和诉请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7月30日签订的《昌都市八宿县国道G318至水泥厂道路路面铺装施工合同》、2019年12月1日签订的《道路路面铺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2020年10月15日签订的《道路路面铺装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八宿藏东源公司为支持其要求被告支付涉案工程款和质保金的诉讼主张,提交了涉案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竣工验收委员会签到表、竣工验收表、现场收方记录表、验收纪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福州铁建公司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八宿藏东源公司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被告福州铁建公司予以认可,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八宿县藏东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昌都市八宿县国道G318至水泥厂道路工程工程款2,209,928.7元及利息(利息以2,209,92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1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八宿县藏东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昌都市八宿县国道G318至水泥厂道路工程质保金478,417.3元及利息(利息以478,417.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八宿县藏东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八宿县中学沥青路面铺装施工工程款2,203,674元及利息(利息以2,203,67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36.16元,由被告福州铁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四 郎  措 姆
审 判 员       程福东
人民陪审员     尼玛次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洛布群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