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3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天裕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江苏天裕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徐仲裁字第315号裁决。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裁决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及本辖区各法院执行案件情况,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徐仲裁字第315号裁决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