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91执9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安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港区国际贸易区一号办公楼14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4D064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轩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枫香路386号301-60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309006849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安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轩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91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安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市轩周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市轩周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市轩周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1个账户内存款,本院已额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0元。截至2024年2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市轩周商贸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市轩周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安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本案执行情况已经合议庭审查核实。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市轩周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91执9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