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503民初1936号
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经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法定代表人:蒙某。
被告:谢某,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20元,减半收取5860元,由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