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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嘉兴棠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02民初4930号 原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