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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其他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川1825执2612号 廖某、某公司: 廖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7209.26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37209.26元,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廖某,执行费458元本院已收取。至此,廖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天劳人仲案〔2023〕14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