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5民初401号
原告: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23564723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京粤湾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8楼X802(J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59D80C5F。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广州京粤湾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粤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京粤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结算工程款705311.66元及从2020年12月16日直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拖欠结算工程款705311.6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保修款137970.93元及自2021年11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保修费之日止的利息(以137970.93**修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诉讼相关费用概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蕉门河水岸广场项目泛光照明工程合同》,依据该合同,被告将广州市南沙区蕉门水岸广场东地块裙楼及塔楼、西地块1#-6#裙楼及塔楼照明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交由原告承包,合同价款为4599031.02元。2018年4月25日原告进场施工,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保质保量完成了承建项目。2020年9月18日原告将验收合格的承建工程交付被告使用,2020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告递交项目结算书等竣工结算材料。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提交结算资料后,被告应在2个月内完成结算核实工作,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但是被告迄今拖欠工程款705311.66元尚未支付,虽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回避。综上,被告毫无履行付款义务的诚意,已严重违约。案涉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二十六章第3.1.3款及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的约定,保修金为结算价的3%,保修期2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被告使用之日起计算,被告应于保修期满后支付保修金。2019年11月6日工程已移交给被告,保修期于2021年11月5日已届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保修金。2019年11月6日工程已经移交给被告,保修期于2021年11月5日已经届满,保修期届满前,原告已向被告提交了结算资料,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结算价审核,导致原告在保修期届满后无法收取保修金。目前本案正处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阶段,结算价尚未明确。综上,被告拖欠原告保修款,已严重违约。
被告京粤湾公司辩称:原告未按法定程序、形式及合同约定结算条件正式向被告提供完整结算资料,故被告无义务也无法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更无须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等费用。拖欠工程款请求应结合司法鉴定报告结算价及涉案工程东座因原告施工瑕疵导致失火造成的损失金额综合考虑最后的结算价格。原告提供的结算材料是在本案立案后、第一次开庭前才寄送给被告,且其中数据错漏百出,结算资料也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条件。原告代理人表示因原告经办人离职以及缺乏相应专业人员,故无相应资源配合被告对数、解释问题及办理结算手续。原告只提供单方制作的工程量结算清单,没有提供双方合同约定的符合城建档案馆和合同要求的所有竣工资料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是导致双方无法正常结算的根本原因,在双方无法确定结算价的前提下,不存在所谓的拖欠保修款的问题。因原告的过错导致被告无法结算保修款,原告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资金成本损失,与被告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4日,被告(发包人、甲方)与原告(承包人、乙方)签订《蕉门河水岸广场项目泛光照明工程合同》(编号CRCCRE-NS-JYWQ-NSJMHXM-KF.JAGC.04-2018-002),约定原告承包工程的施工范围及内容,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总价包干,即除招标清单编制说明明确暂定、业主确认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指令外其他任何情况(包括图纸不详、不清、无大样、不合理等原因要求变更工程质量和改变施工做法等情况)任何价格都不允许调整;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报价书中所有报价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灯具、电线、控制设备)、机械、施工设备、管理费、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及材料检验试验、验收、样品、水电费、利润、税金、劳保、政策性文件规定、措施费用(包含但不限安全文明临时设施费、现场工人及管理人员办公和住宿、环保噪音费、施工及安全、保险、成品保护、支架支撑)、机械进退场、等各项因素和市场价格变动风险及所有与本工程、合同所包含的一切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以及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由乙方交纳的费用。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含合同价款对应的增值税)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乙方向税务等部门缴纳,部分项目可由甲方代缴,但须经乙方同意,并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回。2、承包范围:招标人最终确定的蕉门河水岸广场项目泛光照明工程招标图中的所有内容,以及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含清单、答疑、补遗等文件)叙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完成二次深化施工图,配合幕墙单位完成幕墙图纸深化(配合幕墙专业预留**修补),泛光照明系统、灯具安装,东地块户外LED全彩显示屏采购、安装、LED钢架结构复核及二次深化安装制作、调试,预留接口配合其他系统联动、控制等工作,管线敷设,负责完成从效果调试,垃圾清运,成品保护,材料/产品送检等。各种材料安装时须提供样品供甲方确认后方可安装。工程总价4599031.02元,其中不含税价3692820.74元,税款406210.28元,暂列金额180000元(含税),蕉门河大桥泛光照明增加费用320000元(含税),增值税税率11%。合同第四章乙方工作及责任约定: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甲方、监理公司指令,按照施工图纸、涉及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承建内容。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指令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工地保安等),积极执行甲方安排的施工进度计划,在与本工程有关的上、下道工序施工时乙方应排专人值班,处理工序之间的干扰和矛盾,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凡乙方原因未能按质按期完成,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上述情况下,甲方有权另择施工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损失,并按合同条款二十二章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在本工程施工前,须全面检查在工地上已由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而又会影响本工程的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等,方可施工;11.开工前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参与监理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在乙方拿到施工图15天内应指出图纸上有悖国家强制性规范、施工质量与安全之处,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如乙方能够发现图纸错漏碰缺并避免甲方损失,甲方将视情况给予奖励;合同第八章结算办理约定:2.结算编制:2.1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乙方应在30天内提交的符合城建档案馆和合同要求的所有竣工资料,同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两份,无特殊情况,甲方应在2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的核实工作;经审定后,签订竣工结算协议。因乙方原因影响结算款的支付由乙方负责;2.6结算资料接收人为甲方工程部。乙方需按以下要求报送完整结算资料:2.6.1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证明;2.6.2结算汇总表及明细表,结算汇总表须加盖公章;2.6.3工程签证单及相应结算资料(含工程指令单、设计变更单复印件);2.6.4甲供材料进场验收单及限价单;2.6.5本合同、合同计价清单复印件;2.6.6结算对账单;2.6.7水电结清证明;2.6.8合同结算需要提供的票据;2.6.9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结算用竣工图纸;2.6.10违约索赔资料;2.6.11经甲方、乙方签字并盖公司公章确认的涉及经济条款或工程造价事项的约谈记录;2.7结算资料在乙方报送后原则上不再调整,但经甲方确认不属实需更改的除外。乙方由于自身原因申请调增结算价款的,由乙方按调增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甲方结算审核时间相应顺延;4.乙方应及时上报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除非甲方同意,每延迟1日,按结算造价的0.1%承担违约金;同时,在超出约定时间30天仍未提交结算资料后,甲方有权依据造价咨询公司提交的结算数据办理结算,乙方自动认可。合同合同第十六章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约定:4.工程移交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5.工程移交之前,全部材料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在途风险)及相关人员设备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损伤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第十九章保险约定:1.甲方如已办理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工程出险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索赔资料,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并无条件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如工程出险损失、损害或损坏、乙方须立即负责修复、补救及更换或维修任何受破坏之物料,清理及弃置任何残骸;2.乙方的设备、材料、人员等的安全及保险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须负责本公司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及购买人身保险。乙方因履行本条款约定责任所承担的费用均已考虑在合同价款中。乙方工作人员在项目现场必须服从甲方以及甲方指定第三方的安全管理。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乙方或第三方损失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损伤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及负责,且乙方应赔偿甲方或第三方追索损失或违约金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受理费、保全费等)。合同第二十二章违约及索赔约定:1.1双方任何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相关条款,均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除非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必须履行合同;1.6因乙方成品保护不力,造成乙方或其它专业成品的损坏,乙方应无偿修复,如乙方未按要求修复,甲方有权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合同第二十四章现场人员约定:2、监理单位: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合同第二十六章价款支付约定:2.1乙方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日前上报按本合同条款约定完成的工程量,乙方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已完工进度款申请报告(表);3.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按工程进度支付:乙方上报完成工程(包括已完工并且其补充预算已经审核的工程变更,产值为自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进度款申请表(进度款申请表必须按照甲方统一格式),经甲方、监理审核后报甲方,甲方工程师复核工作量及施工质量无异议后,按甲方《付款流程》的程序,次月25日前支付价款:3.1.1乙方每月20日前上报本月进度款申请,已完部分经甲方、监理初步验收合格后,甲方按该已确认部分的70%向乙方支付工程款;3.1.2本专业工程施工完毕、乙方与甲方办理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已确认部分的85%;按《现场管理相关流程》要求整理好结算资料,报甲方进行审核;乙方、甲方共同确认结算和办完资料移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总额的97%;3.1.3剩余的3%保修款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支付。乙方应在每阶段申请保修款前15日提出申请,并提交维修记录。3.3乙方签订合同时已充分了解甲方价款支付流程,因甲方流程导致付款时间延后不属于甲方违约。4.财务管理规定约定:4.1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前,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出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发票金额为当期经监理及甲方确认产值的100%,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发票抬头为甲方。第二十七章甲分包和材料设备供应4.1.3乙方所采购的材料,均需向甲方报送供应商资料,其中包括材料设备样板、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进场前需送监理、甲方确认样板,经甲方认可后方能进场。合同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甲方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金为结算价的3%,自保修期满并经物业公司确认、扣除相关费用后无息支付。合同附件5进度款审批流程载明流程用表┈工程进度申请表,工程量清单计量明细表,进度款表格,内部付款支付审批单。合同甲方处有“广州京粤湾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印样,下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处有“***印”的**印样,乙方处有原告的**,下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处有“***印”的**印样。
双方在庭审中确认被告是案涉工程的业主和发包方,被告是承包方,案涉工程已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原告有承接案涉工程的资质。
原告提交《初审-***照明-蕉门河水岸广场项目结算书》(以下简称《***结算书》),以证明被告目前欠付原告工程竣工结算款705311.66元。经质证,被告对结算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1、该结算书是原告单方制作,被告以及被告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均未予确认,而且原告还是没按法定程序、形式以及合同约定完整向被告提供,故被告和造价咨询单位无法准确核实案涉工程结算款;2、合同第13页第八章第2.6条明确约定结算所需材料,其中最重要的是竣工图纸、变更指令、现场签证、扣款单等材料,不仅仅是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单,从而进一步说明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通过完整的结算资料,才是导致被告无法准确核实案涉工程款以及作出支付的直接原因;3、该证据的数据存在明显错误,该套材料不能反映案涉工程情况的事实,如第122页结算工程汇总表中文字“一、合同内结算”的数据应与“1、合同内总价包干”对应,“1、合同内总价包干”的数据应是“1.1暂列金”和“1.2、蕉门河大桥泛光增加费用”的汇总,“二、合同外结算”的数据应是“1、涉及变更”、“2、签证”、“3、罚款”、“4、奖励”的汇总,前面提及的数据均无法互相吻合,足以看到原告主张的结算工作没有做到位,双方并没有复核确认结算金额。
原告提交《工程验收表》两张,其一载明:蕉门河水岸广场项目东地块泛光照明安装工程,已按合同内容完成所有安装和调试工作,符合合同使用要求,合同总造价4599031.02元,开工日期2018年4月25日,完工日期2019年10月8日,施工单位负责人处有“**”字样签名,施工单位处有“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印样,落款日期为2020年4月20日;监理单位验收评定意见:同意验收,项目负责人处有“***”字样签名,监理单位处有“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印样,落款日期为2020年4月20日;建设单位验收评定意见:同意验收,项目负责人处有签名确认,建设单位处有“广州京粤湾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印样,落款日期为2020年4月20日。其二载明:蕉门水岸广场项目西地块1#至6#***照明工程,已按合同内容完成所有安装和调试工作,符合合同使用要求,合同总造价4599031.02元,开工日期2018年4月25日,完工日期2019年10月8日,施工单位负责人处有“**”字样签名,施工单位处有“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印样,落款日期为2019年11月6日;监理单位验收评定意见:同意验收,项目负责人处有“***”字样签名,监理单位处有“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印样,落款日期为2019年11月6日;建设单位验收评定意见:同意验收,项目负责人处有签名确认,建设单位处有“广州京粤湾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印样,落款日期处空白。经质证,被告确认上述证据真实性。
原告提交《设备移交表》两张,以证明原告将承建工程已交付被告使用。其一为蕉门河水岸广场东地块裙楼及塔***照明水电设备移交,该表施工单位处有签名确认及“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印样,落款日期空白;监理单位处有“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蕉门河水岸广场监理项目部”的**印样,负责人处有“***”字样签名,落款日期处空白;建设单位处有“广州京粤湾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印样,负责人处有签名确认,落款日期为2020年9月18日;接受单位处有“广州南思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产投大厦物业服务中心”的**印样,负责人处有签名确认,落款日期为2020年10月14日。其二为蕉门河水岸广场西地块1#至6#裙楼及塔***照明水电设备移交,该表施工单位处有签名确认及“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印样,落款日期空白;监理单位处有“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蕉门河水岸广场监理项目部”的**印样,负责人处有“***”字样签名,落款日期处空白;建设单位处有“广州京粤湾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印样,负责人处有签名确认,落款日期为2020年9月18日;接受单位处有“广州南思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产投大厦物业服务中心”的**印样,负责人处有签名确认,落款日期为2020年10月14日。经质证,被告确认上述证据真实性。
双方在庭审中确认案涉工程于2018年4月25日开工,于2019年10月8日竣工,于2020年9月18日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被告使用,2020年10月14日由负责管理工程的物业公司接收原告施工的案涉工程,工程保修期于2022年9月17日届满。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77530.54元。
被告提交蕉门河水岸广场项目结算专题会会议纪要(2021年10月)(以下简称10月纪要)、关于蕉门河水岸广场项目结算通知的函(京粤湾函〔2021〕44号)及结算通知书邮寄存根、蕉门河水岸广场项目结算专题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12月纪要),以证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竣工结算的资料,且被告为尽快推进有关结算工作,已积极催告原告推进竣工结算工作。10月纪要,内容:2021年10月29日,为更好推动蕉门河水岸广场项目合同结算工作,京粤湾公司组织蕉门河水岸广场项目尚未办理合同结算的供应商在国际人才港9楼会议室召开了蕉门河水岸广场项目结算专题会议。会议了解了各供应商目前结算资料整理进度情况以及过程中的一些具体疑问,京粤湾公司相关人员分别进行了解释回应。纪要如下:京粤湾公司表示各参会供应商已具备合同结算条件,为共同推进结算工作,要求各供应商务必在15日内向京粤湾公司提交符合要求的合同结算资料以供京粤湾公司开启结算审核工作,合同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参照各合同结算条款的约定。各供应商均表示会在要求时效内向京粤湾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尽快办理合同结算。该会议纪要签到表有“北京***照明”“项目经理”“**”签名字样,日期为2021年10月29日。2021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邮寄送达关于蕉门河水岸广场项目结算通知的函(京粤湾函〔2021〕44号),内容:贵单位与我司签订的照明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CRCCRE-NS-JYWQ-NSJMHXM-KF.JAGC.04-2018-002),开工日期为2018年4月25日,实际竣工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目前我司验收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可予以办理结算。请贵司在收到我司通知后注意以下事项:一、结算办理完成前,我司将按合同约定不再向贵司支付工程款项;二、请贵司在接到此结算通知书后15天内向我司申报结算资料,结算资料需齐全,并用A4型纸打印装订成册;三、结算申报材料需客观,禁止高估冒算,否则将按合同相关规定处理;四、结算资料必须是原件(合同除外);五、报送的结算资料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项为必要资料):(一)招投标文件有关资料;(二)施工组织设计(合同范围不涉及该项内容可不提供);(三)工程施工总、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四)工程竣工全套图纸(土建、安装等)☆;(五)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交底纪要、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六)工程预(结)算书☆;(七)甲方确认的竣工验收单、供货签收单等☆;(八)施工过程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检验资料、图纸会审记录,合同范围不涉及该项内容可不提供);(九)工程款支付对账单;(十)其他。如贵单位逾期仍不送审,则视作放弃结算,我司将依据合同及相关规定处理结算事宜,由此造成的工程款支付、结算延误等一切后果由贵单位承担。该函件有“广州京粤湾区事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印样,落款日期为2021年11月10日。12月纪要,内容:2021年12月10日,由于蕉门河水岸广场项目合同结算工作进展缓慢,为继续推动项目合同结算工作,京粤湾公司组织蕉门河水岸广场项目尚未办理合同结算的供应商在国际人才港9楼会议室再次召开蕉门河水岸广场项目结算专题会议。纪要如下:自2021年10月结算专题会议召开以来,部分供应商未能按时提交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以至结算工作无法有效开展,为达成合同结算早日完成的共同目标,现要求各供应商指定结算工作专职人员,务必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结算资料的上报。各供应商表示将积极配合合同结算工作。该会议纪要签到表有“北京***”“项目经理”“**”签名字样,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经质证,原告确认上述证据真实性。
原告提交“提交结算资料微信截图”,该微信截图为***注名称为“***-水岸广场成本”(以下简称“***”)与自称“***项目经理**”(以下简称“**”)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该聊天概要:2020年9月26日上午9时56分,**:“帮忙把水岸广场结算需要资料清单或者模板要求文件发给我一下,**!”同日上午10时02分,***:“明天上班给你”。2020年9月28日下午14时04分,**再次问道:“帮忙把水岸广场结算需要资料清单或者模板要求文件发给我一下,**!”***:“资料清单在修改,财局有新要求,要晚点才能给您。”**:“好的,**!”2020年10月12日下午17时23分,**向***发送一张屏幕截图(显示文件夹结算送审资料;文件竣工、变更预结算书0614),并**:“这是我们之前在你们那边拷贝的结算模板,我现在可以按照这个模板提交结算资料吗?”***:“先按照这个搞吧。”并向其发送文件名为请款、签证、变更表格.zip的压缩包,**:“好的,**!”2020年10月15日下午16时34分,**:“**,你好,我们可以先把结算书电子版发给你,你那边帮忙看下,看整理是否规范,如果没问题,我直接打印出来。”***回复让其发送至邮箱。2020年10月15日晚上18时56分,**向***发送一邮件截屏并说道:“泛光照明结算书电子版已经发送至你邮箱,请查收!”2020年10月16日上午9时21分,***向**发送文件名为7.蕉门河玻璃幕墙工程竣工结算书20200613的Excel文件,并**:“你们家的结算表缺了好多表格,你核对一下加上去”,2020年10月16日上午9时37分,**:“好的,我再核对下”。2020年10月20日下午14时20分,**与***对合同金额进行沟通,***期间**:“你要把其他资料准备一下”,**:“你先看下我这个表格还有没有数据填写有问题的,或者数据需要补充的,如果没有问题,我最近准备结算一起提交过来”,***让其将一个指令单里面的预算都给改为结算,然后打印出来先报,**说:“好的,**”。2020年11月2日上午11时42分,**提问说:“**,你好!请问结算提交的竣工蓝图盖了竣工章,监理签字后就可以了吧?还需要盖其他章子吗?”***:“竣工图你问一下设计部或者工程部,我只管收的”,**:“好的,**!”2020年11月3日上午11时06分,**:“**,你好!资料我已经送到工程那边去了,请问审核价格什么时候可以审核出来?还是我把电子版结算书先给你那边,你们先审核,审核完电子版发给我那边确认**送过来”,***让其发送至邮箱,同日上午11时14分,**:“已经发送道你邮箱,请查收!”2021年3月29日上午11时23分,***:“**,想问一下你们蕉门河水岸广场的项目结算现在报给谁了”,**:“去年报给项目部了”,***:“报给项目部哪位同事了?我们成本部什么资料都没收到啊”,**:“放在项目部一楼办公桌上了”,***:“结算书发给我看一下呗”,**:“好的”,***:“就放在那里,没对接人吗?你放十年估计都不会结算完”,同日上午11时36分,**向***发送文件名为***照明-蕉门河水岸广场项目(结算书).xlsx、初审-***照明-蕉门河水岸广场项目(结算书)两个电子文件,并**:“下面是审计审核的价格”,***:“咨询公司给你们的初审?”**:“是的”……“***”说:“你的一整套资料要有电子版归档发给我的”,“**”回复问说:“指令单台账这样写需要修改吗?好的、我把电子版发给你”,***:“要把所有发给你们的指令单填写上去,包括不上报的”,**回复说:“我只有一个,没有了”,***:“这些也是你们的,是你的资料里边没有是吧”并发送一表格的截图,**:“没有,你邮箱发给我,我把结算资料电子版发给你邮箱”,***给**邮箱后,**:“已经发送到你邮箱、请查收!我们的审计报告什么时候可以出呢”,***:“先看一下你们资料先吧”,**:“好的、**!帮忙尽快出审计报告。拜托了!”经质证,被告以上述聊天记录截图没有原件为由对真实性不予确认,但根据聊天内容也说明了原告没有完整提供结算资料,恰恰反映了被告无法推进结算工作的原因。
被告提交与微信备注名***照明胡(昵称最初,微信号×××)的微信聊天记录,下午1时37分,“***照明胡”:“程工,我们的结算资料还要作补充吗?”下午2时12分,“程工”回复说:“初步看了下你们寄过来的资料你们的结算资料还是不齐全,结算书里面申报的金额部分逻辑上也比较混乱,结算资料要求之前在两次会议上都跟你们沟通过,你们自己再好好梳理一下尽快按合同结算要求补齐相关结算资料。”下午2时26分,“***照明胡”继续问道:“能不能出具一份需要我们补齐资料的清单,公司按照该清单准备。”随后,“程工”向其发送了文件名为“1、结算目录清单表(1)(1).xls”的文件,并说道:“之前结算群里就上传了资料清单的额,后面沟通过程中也对资料要求进一步进行了说明。”被告主张被告已经妥善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原告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工作。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确认。
2022年2月25日,原告向被告通过邮件寄送《蕉门河水岸广场项目泛光照明结算书》(含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蕉门河水岸广场泛光照明工程结算汇总表、前述两张工程验收表、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蕉门河水岸广场项目泛光照明工程施工方案》《蕉门河水岸广场西区1栋夜景照明工程竣工图》《蕉门河水岸广场西区4栋夜景照明工程竣工图》《蕉门河水岸广场西区5栋夜景照明工程竣工图》部分内容。被告提交上述原告所邮寄材料作为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原告系在起诉被告后,才提供部分结算材料,而且材料存在数据错误、材料缺失等情况,导致被告无法推进下一步结算工作。原告认为系为顺利结算,再次提交结算资料。
原告主张其于2020年10月15日将结算资料直接交到被告项目部,但相关人员离职,无法提供证据证实;于2022年2月24日将结算资料快递寄送给被告。被告不确认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提交结算资料,确认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将结算资料快递寄送给被告,被告于2022年2月25日收到,但收到的资料并不齐全,且错漏百出。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鉴定对案涉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本院***选定广东华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3年6月13日,广东华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广华审鉴字【2023】4-49号《蕉门河水岸广场泛光照明工程的造价鉴定书》,载明:鉴定结果蕉门河水岸广场项目泛光照明工程的造价鉴定总金额为3830929.87元(不含争议罚款金额),原被告存在争议罚款金额为703031.53元。为此,鉴定公司收取鉴定费99540.87元。经质证,原告认为鉴定总价金额正确,相关的争议罚款金额已经扣除,在争议罚款金额中第一笔5.1为原告开会迟到扣了500元,第二笔5.2为违约处罚单即春节后为报复工计划,未安排足够的施工人员进场,违约处罚10000元,原告已经予以签字认可这两项处罚总共10500元,同意扣款即工程造价应当为3820429.87元。剩余鉴定报告中争议罚款金额为692531.53元,当时我们没有收到相关的通知,也没有予以签字认可,这是被告单方面制作的,是否应当在3820429.87元中扣减692531.53元的罚款,由法院依法裁决。被告确认工程造价3820429.87元,是否应当在3820429.87元中扣减692531.53元的罚款,由法院依法裁决。上述扣减罚款692531.53元系2019年11月16日水岸广场东座首层强电井发生火灾所导致的损失。原告主张起火点是泛光照明一级配电箱进线开关上端电缆绝缘层及元器件,起火原因是敷设规格、型号与设计要求不匹配,电缆超负荷运行致使泛光照明配电箱进线开关上端电缆绝缘层及元器件严重发热是导致本次电器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主张起火原因是原告的施工方案中明确写明没有关于过载保护装置的内容,由此证明原告并没有根据国家的《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施工,具体条款是6.1、6.3。原告未对一层泛光总配电箱按照国家规范设计的要求设置过载保护装置且施工接线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过热引起电箱着火并引燃了临近的首层商铺电表箱,火灾烟气使一层天花内两个喷淋头动作喷水,最终导致被告发生鉴定报告中5.3、5.4、5.5的相关损失。原告主***照明配电箱进线电缆是由总包方施工,泛光照明配电箱进线电缆过载,应由进线电缆上端的开关进行控制和监测,而不是该电缆的下端即泛光照明的配电箱的开关来进行一个监控,处在过载电缆下端的泛光照明不能监控电缆过载;一般的照明开关总箱的总开关都具有短路保护,过载保护的功能,除了这一配电箱发生火灾,其他配电箱均运行完好,不存在功能缺失。为此,原告提供其委托的深圳市金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火灾事故进行技术分析出具的《南沙水岸广场-东座首层强电井控制箱电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报告》、AL-Z配电系统图(编号DS-004C)、火灾事故后总承包方更换进线电缆的照片、工程指令、设计变更通知单,其中报告载明:四、勘查分析结论(一)起火点泛光照明一级配电箱进线开关上端电缆绝缘层及元器件。(二)直接原因敷设的电缆规格型号与设计要求不匹配,电缆超负荷运行,配电箱进线开关上端电缆绝缘层及元器件严重发热是导致本次电气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三)间接原因1.泛光照明线路一、二级控制开关均未设置热保护装置。2.施工总承包与泛光照明分别各按自己的施工图施工,施工过程中缺乏沟通、协调,导致施工现场存在施工隐患。被告认为分析报告是原告单方面委托鉴定,不予确认,AL-Z配电系统图没有**不确认,但确认照片是总承包方对配电箱进线电缆进线维修。双方在庭审中确认公安消防部门未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进行认定,原告认为被告应当而未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认定。双方确认上述扣减罚款692531.53元系维修火灾所造成第三方施工损失,由被告安排专业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双方对案涉工程未办理结算,经原告申请,在本院摇珠选定的广东华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蕉门河水岸广场泛光照明工程的造价鉴定书》后,双方确认工程造价为3820429.87元,但对于是否应当在3820429.87元中扣减692531.53元的罚款存在争议。根据双方的**和查明事实,原告主张总承包方进线电缆未按设计图纸铺设导致电缆超负荷运行,导致配电箱进线开关上端电源绝缘层及元器件起火。被告主张原告未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要求设置配电箱过载保护装置导致线路超负荷运行。根据现有的证据,被告并未在火灾发生时对事故原因进行固定,现场经修复并交付使用,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原告施工瑕疵和设备质量导致火灾事故,但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原告需在与本工程有关的上、下道工序施工时排专人值班,处理工序之间的干扰和矛盾;在本工程施工前,须全面检查在工地上已由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而又会影响本工程的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等,方可施工;在工程移交之前,全部材料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及相关人员设备风险均由原告自行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责任由原告负责。原告主张系总包方未按设计图铺设配电箱进线电缆导致电缆超负荷运行而起火,原告并未充分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对火灾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故本院酌情确定原告需承担150000元的火灾造成的损失,因此原告应收取的工程款为3670429.87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77530.54元,双方确认质保期于2022年9月17日届满,故被告应当向支付结算工程款482786.43元和质保金110112.9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现有证据,原告虽然主张其于2020年10月15日将结算资料电子版发送给被告,但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没有原件核对,被告对此不予确认。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邮寄结算材料给被告,被告应当在两个月内即2022年4月24日前完成结算并支付至工程款的97%即3560316.97元,于2022年9月17日前支付质保金110112.9元,因被告逾期支付上述结算工程款和质保金,对原告造成相应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方式应当为:1、以结算工程款482786.43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5日至付清之日止;2、以质保金110112.9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8日至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京粤湾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结算工程款482786.43元及从2022年4月2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82786.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州京粤湾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10112.9元及从2022年9月18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1011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10.53元,由原告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71.91元,由被告广州京粤湾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738.62元。鉴定费99540.87元,由原告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683.50元,由被告广州京粤湾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6857.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健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