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某某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240民初3596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昆化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X0N85。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重庆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铁通重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6日,中国移动公司招收原告为乡村网络安装人员,2019年初移动公司将乡村网络安装业务和相关人员转交由铁通重庆分公司,原告被以区域划分工作范围,负责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桥头镇和三益乡两个区域,其工作内容由被告在每天早上8点前,通过APP方式指派工作任务,原告按指派任务,与客户电话联系上门进行安装、维护,被告按原告安装、维护数量及客户反馈计发工资。2019年7月11日早上6时许,原告接到被告APP任务指派,当日上午原告前往三益乡安装三户网络,下午17时30分许到桥头镇马鹿村***家安装网络,于当日下午18时40分许安装完毕,原告在驾驶摩托车前往***(网络户名为***)家安装途中途经桥头镇马鹿村梨子方向的道路烂川子段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经120车接到石柱县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粉碎性胫骨骨折、腓骨骨折等,共住院12天,于2019年7月3日原告转入重庆附一院住院治疗23天,同年8月15日出院,现在家疗养。以上事实有住院病历等证据佐证。综上所述,原告的工作内容是接受被告的指派,其工作内容受被告监督管理,且工资由被告直接发放,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工伤认定需要引发本案。 铁通重庆分公司辩称,1.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诉状中事实和理由部分所陈述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不是被告公司员工,其是***寻找或者雇佣为***提供劳务,而***是被告公司运维服务的承包人,原告所称的事发当天的业务结算费用已由被告公司支付经***,被告公司从来没有向原告支付过任何工资等款项。仅凭穿着和使用的工具不能确定劳动关系,何况工具箱和相应的工具完全可以在市面中自行采购。综上,原告的行为完全是履行承包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8日,***个体工商户(乙方)与铁通重庆分公司(甲方)签订《维护承包协议》,约定由***负责承包执行石柱县桥头区域家客专业部分维护服务工作,承包期限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技术服务内容为:家客网络代维服务、网络整治等,承包范围内的人员、房租、水电、车辆、仪器仪表、维修、固资折旧等成本费用由***承担。技术服务目标:满足并达到重庆移动、甲方的技术服务质量、服务安全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协议附件二《网络维护管理月度考核标准》中对维护承包工作日常维护、定期维护、技术维护的维护指标做出了相应规定,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要求。承包费用总额(含税价)40000.00元(包含安全生产费用),最终以甲方与承包单位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服务费单价见附件一(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内容及承包单位进行调整)。本协议费用总额已包括甲方履行本协议所应支付的全部报酬、所需的全部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附加费、增值税等)。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附加费、增值税等)。结算依据:网络代维服务以重庆移动综合代维管理系统结算工作量数据为依据,网络整治以双方签订的结算单(验工计价)为依据。在每月结束时,甲方组织甲乙双方按双方每月签章认可的考评成绩结合每月服务的实际规模,并以附件相关规定确定乙方每月的实际服务费。甲方责任包括定期对乙方人员实施组织各项工作、业务的培训。乙方员工必须通过服务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与考试,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及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后才能上岗。承包服务过程中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甲方因此遭受损失,则乙方应据实赔偿。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负责每月按双方确定的业务指标完成各项工作,并接受甲方的指标考核与验收。该《维护承包协议》及附件加盖了***个体户的公章,***的签名由***代签。 《维护承包协议》签订后,***与被告签订《维护承包协议》约定的承包内容由***负责实施,每月由***根据安装、维护的工作量开具发票并加盖***个体户财务专用章后提供给被告,被告将承包费支付至***银行账户,再由***支付给***。2019年7月11日,***在前往石柱县桥头镇马鹿村***家安装宽带路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被120送往石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7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侧粉碎性多段胫骨骨折;2.右侧多段粉碎性腓骨骨折;3.右小退骨筋膜室综合征切开减压术后。2020年4月1日,***向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20年5月9日中止工伤认定程序。2020年8月17日,***向石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相同。同日,该委作出石劳人仲不字[2020]第13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该仲裁申请无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另查明,***自认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不适用于自己。 本院认为,本案***从事的业务范围属***个体户与铁通重庆分公司签订的《维护承包协议》的承包范围,承包费按照协议附件一约定的标准结算,结算后由***开具发票并加盖***个体户的财务专用章后提供给被告,被告将结算的承包费支付至***银行账户,***与铁通重庆分公司并没有直接的用工关系,虽然从事的是被告的业务,但该业务是被告承包给***个体户的,***与***才有某种法律关系存在,至于***是借用***的营业执照承揽业务,还是***招用***,或是其他法律关系,因***未参与本案诉讼,本院无法认定。即使***系借用***的营业执照承包案涉业务,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均不影响本院认定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本院认定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