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某某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3260号 原告:***,男,土家族,1975年04月17日出生,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昆仑大道东段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X0N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