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某某个体工商户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民初3916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昆化大道东段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X0N85。
负责人:***。
被告:***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通知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上述期限内未缴纳该费用,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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