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某某个体工商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240民初4250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户籍地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昆仑大道东段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X0N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户籍地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重庆分公司)、***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铁通重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两次庭审诉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失、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243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8日,经被告铁通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授意许可,原告私刻***个体工商户印章,冒用其身份与被告签订《维护承包协议》,协议上***的签名由原告书写,原告将前述***个体工商户印章交由被告工作人员***在该协议上加盖;协议约定:“***(乙方)负责承包执行石柱县桥头区域家客专业部分维护服务工作,期限从2019年4月1日起至本年12月31日止。技术服务内容为家客网络代维服务、网络整治等。技术服务目标:满足并达到重庆移动、甲方的技术服务质量、服务安全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协议附件二《网络维护管理月度考核标准》中对维护承包工作日常维护、定期维护、技术维护的维护指标做出了相应规定,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要求。甲方责任包括定期对乙方人员实施组织各项工作、业务的培训。乙方员工必须通过服务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与考试,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及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后才能上岗维护。”《维护承包协议》签订后,协议约定的承包内容完全由原告负责实施,被告将承包费付至原告实际控制的***账户中。2019年7月11日17时30分许,原告安装完铁通重庆分公司指示的***家网络后前往桥头镇马鹿村***家安装宽带路途中发生单方意外交通事故受伤,后被120送往石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7月23日出院住院12天,后转院至重庆医科大学附院手术治疗23天,住院花去医疗费86000.00元。出院诊断为:1.右侧粉碎性多段胫骨骨折;2.右侧多段粉碎性腓骨骨折;3.右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切开减压术后。2020年6月15日,石柱县司法鉴定所出具石司鉴[2020]临鉴字第0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原告伤残程度为十级;2、原告住院期间需要一人护理,出院后需要一人护理60日,以后行内固定取出术期间需要1人护理14天;3、原告出院后要休息150日才能从事部分轻体力劳动;4、原告的营养期为90日;5、原告的后续医疗费用约需酌定12000-15000元。被告现拒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综上:被告铁通重庆分公司授意容许原告冒名与其订立《维护承包协议》,且该协议实际由原告亲自实施,该协议自始无效,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直接存在劳务关系;原告在为被告提供网络安装劳务过程中受到意外交通事故伤害,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铁通重庆分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存在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形;2.原告诉称的与被告铁通重庆分公司的事实和理由不属实,原告与被告铁通重庆分公司之间没有建立劳务关系,铁通重庆分公司对原告诉称的受伤的费用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3.原告在去年起诉过被告铁通重庆分公司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请求已被法院依法驳回,且在(2020)渝0240民初3596号案件中,石柱县法院已查清认定二被告签订维护协议建立合同关系,原告在该案中自认被告铁通重庆分公司的规章制度不适用原告,即使依照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直接建立维护承包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劳务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原来***是铁通重庆分公司的宽带安装承包商,铁通重庆分公司要求***找人来安装,***就找了原告来安装;最后几个月的工资未支付给***,是直接打给原告的,***未得到工资;之后***外出务工未在家,事故发生后才回家,被告对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维护承包协议》不知情,是原告签订的;原告的妹妹是***的家属,原告将***的银行卡借去一直未归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28日,原告以***个体工商户(乙方)与铁通重庆分公司(甲方)签订《维护承包协议》,约定由***负责承包执行石柱县桥头区域家客专业部分维护服务工作,承包期限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技术服务内容为:家客网络代维服务、网络整治等,承包范围内的人员、房租、水电、车辆、仪器仪表、维修、固资折旧等成本费用由***承担。技术服务目标:满足并达到重庆移动、甲方的技术服务质量、服务安全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协议附件二《网络维护管理月度考核标准》中对维护承包工作日常维护、定期维护、技术维护的维护指标做出了相应规定,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要求。承包费用总额(含税价)40000.00元(包含安全生产费用),最终以甲方与承包单位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服务费单价见附件一(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内容及承包单位进行调整)。本协议费用总额已包括甲方履行本协议所应支付的全部报酬、所需的全部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附加费、增值税等)。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附加费、增值税等)。结算依据:网络代维服务以重庆移动综合代维管理系统结算工作量数据为依据,网络整治以双方签订的结算单(验工计价)为依据。在每月结束时,甲方组织甲乙双方按双方每月签章认可的考评成绩结合每月服务的实际规模,并以附件相关规定确定乙方每月的实际服务费。甲方责任包括定期对乙方人员实施组织各项工作、业务的培训。乙方员工必须通过服务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与考试,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及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后才能上岗。承包服务过程中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甲方因此遭受损失,则乙方应据实赔偿。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负责每月按双方确定的业务指标完成各项工作,并接受甲方的指标考核与验收。庭审中,***自认该《维护承包协议》及附件***的签名由***代签,加盖的***个体户的公章由***私刻。
《维护承包协议》签订后,《维护承包协议》约定的承包内容由***负责实施,每月由***根据安装、维护的工作量开具发票并加盖“***个体户财务专用章”后提供给铁通重庆分公司,铁通重庆分公司将承包费支付至***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因原告与***的亲属关系,由原告借用控制。2019年7月11日,***在前往石柱县桥头镇马鹿村***家安装宽带路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被120送往石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7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侧粉碎性多段胫骨骨折;2.右侧多段粉碎性腓骨骨折;3.右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切开减压术后。之后***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诉讼,均未支持***请求。另,原告在(2020)渝0240民初3596号案件庭审中自认铁通重庆分公司的规章制度不适用于***。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与二被告建立劳务关系。现评析如下:
原告主张其在铁通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授意许可下私刻***个体工商户印章,冒用身份与被告签订《维护承包协议》,该协议实际由原告亲自实施,该协议自始无效,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直接存在劳务关系,原告在为被告提供网络安装劳务过程中受到意外交通事故伤害,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则根据查明的事实,***并未在涉案的《维护承包协议》签字,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委托原告签订《维护承包协议》或在2019年3月28日后雇佣原告履行《维护承包协议》的内容,***未雇佣原告从事劳务,原告也未向***提供劳务,双方之间不存在提供劳务关系。至于原告与被告铁通重庆分公司之间,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受铁通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授意许可私刻印章、冒名签订《维护承包协议》,上述事实本院碍难确认,但私刻印章、冒名签订《维护承包协议》属实;在《维护承包协议》签订后,铁通重庆分公司和***均按照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在履行,在协议约定的承包费用支付上,铁通重庆分公司仍将相应款项支付至***银行卡,***仍开具加盖“***个体户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提交给铁通重庆分公司,双方仍在以***名义履行《维护承包协议》,以实际行为表示受《维护承包协议》约束,但是否具有劳务雇佣的意思无充分证据证明,则本院碍难认定原告与铁通重庆分公司之间直接存在劳务关系。
综上,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二被告建立劳务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碍难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7.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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