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某某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某某个体工商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渝04民终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昆仑大道东段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X0N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重庆分公司)、***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0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受理后,于2022年2月15日对上诉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铁通重庆分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进行了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2021)渝0240民初4250号判决,改判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的一审诉讼请求为“人身损害请求”。2.原判否定***与铁通重庆分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不当。***私刻***个体户公章与铁通公司订立的《维护承包协议》自始无效;(2020)渝0240民初3596号生效判决确认***与铁通重庆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铁通重庆分公司提供安装劳务并取得工资对价,双方存在劳务关系。3.原判对***与铁通重庆分公司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的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原判否定***与铁通重庆分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后,应当根据其查清的事实认定双方关系,***与铁通重庆分公司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的案件基本事实一审法院未查清并作出错误认定。4.原判否定***诉由,直接驳回诉求存在审判程序违法。原判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与铁通重庆分公司的法律关系,根据其认定的关系对***的人身损害请求作出判决,而不能简单粗暴地否定其主张的劳务关系诉由而直接驳回***的合理诉求。双方不论存在何种关系,***在为其安装工作过程中受伤,人身损害请求应予支持,原判作出驳回判决于法于情不符。二审庭审中***明确不要求白***承担责任。 铁通重庆分公司辩称,***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应当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称,***为铁通重庆分公司做事是真实存在的,但是这个事情是***与铁通重庆分公司发生关系,与***无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铁通重庆分公司、***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失、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243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8日,***以***个体工商户(乙方)与铁通重庆分公司(甲方)签订《维护承包协议》,约定由***负责承包执行石柱县桥头区域家客专业部分维护服务工作,承包期限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技术服务内容为:家客网络代维服务、网络整治等,承包范围内的人员、房租、水电、车辆、仪器仪表、维修、固资折旧等成本费用由***承担。技术服务目标:满足并达到重庆移动、甲方的技术服务质量、服务安全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协议附件二《网络维护管理月度考核标准》中对维护承包工作日常维护、定期维护、技术维护的维护指标做出了相应规定,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要求。承包费用总额(含税价)40000元(包含安全生产费用),最终以甲方与承包单位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服务费单价见附件一(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内容及承包单位进行调整)。本协议费用总额已包括甲方履行本协议所应支付的全部报酬、所需的全部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附加费、增值税等)。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附加费、增值税等)。结算依据:网络代维服务以重庆移动综合代维管理系统结算工作量数据为依据,网络整治以双方签订的结算单(验工计价)为依据。在每月结束时,甲方组织甲乙双方按双方每月签章认可的考评成绩结合每月服务的实际规模,并以附件相关规定确定乙方每月的实际服务费。甲方责任包括定期对乙方人员实施组织各项工作、业务的培训。乙方员工必须通过服务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与考试,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及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后才能上岗。承包服务过程中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甲方因此遭受损失,则乙方应据实赔偿。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负责每月按双方确定的业务指标完成各项工作,并接受甲方的指标考核与验收。庭审中,***自认该《维护承包协议》及附件***的签名由***代签,加盖的***个体户的公章由***私刻。 《维护承包协议》签订后,《维护承包协议》约定的承包内容由***负责实施,每月由***根据安装、维护的工作量开具发票并加盖“***个体户财务专用章”后提供给铁通重庆分公司,铁通重庆分公司将承包费支付至***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因***与***的亲属关系,由***借用控制。2019年7月11日,***在前往石柱县桥头镇马鹿村***家安装宽带路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被120送往石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7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侧粉碎性多段胫骨骨折;2.右侧多段粉碎性腓骨骨折;3.右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切开减压术后。之后***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诉讼,均未支持***请求。另,***在(2020)渝0240民初3596号案件庭审中自认铁通重庆分公司的规章制度不适用于***。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与铁通重庆分公司、***建立劳务关系。现评析如下。 ***主张其在铁通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授意许可下私刻***个体工商户印章,冒用身份与铁通重庆分公司签订《维护承包协议》,该协议实际由***亲自实施,该协议自始无效,应当认定***与铁通重庆分公司直接存在劳务关系,***在为铁通重庆分公司提供网络安装劳务过程中受到意外交通事故伤害,铁通重庆分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并未在涉案的《维护承包协议》签字,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委托***签订《维护承包协议》或在2019年3月28日后雇佣***履行《维护承包协议》的内容,***未雇佣***从事劳务,***也未向***提供劳务,双方之间不存在提供劳务关系。至于***与铁通重庆分公司之间,***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受铁通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授意许可私刻印章、冒名签订《维护承包协议》,上述事实碍难确认,但私刻印章、冒名签订《维护承包协议》属实;在《维护承包协议》签订后,铁通重庆分公司和***均按照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在履行,在协议约定的承包费用支付上,铁通重庆分公司仍将相应款项支付至***银行卡,***仍开具加盖“***个体户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提交给铁通重庆分公司,双方仍在以***名义履行《维护承包协议》,以实际行为表示受《维护承包协议》约束,但是否具有劳务雇佣的意思无充分证据证明,则碍难认定***与铁通重庆分公司之间直接存在劳务关系。 综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铁通重庆分公司、***建立劳务关系,***的诉讼请求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碍难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7.50元,由***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的案由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还是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二、如果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铁通重庆分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受伤的损失。现评述如下。 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应当适用争议发生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私刻***个体工商户印章与铁通重庆分公司订立《维护承包协议》,并从***的妻子***处拿到***的身份证、以***的名义向铁通重庆分公司开具领款发票,该虚假意思表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无效,作出该虚假意思表示的人员系***,也即***应当为自己的虚假意思表示承担相应责任。考察***行使该行为的真实意思,也即其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意欲与铁通重庆分公司签订《维护承包协议》,从事该协议约定的工作并获取报酬。现***已经按照该协议完成了相应的工作,并冒用***的名义获取了相应的报酬。因***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陈述的***授意其冒用***名义、***是铁通重庆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等重要信息的真实性,故铁通重庆分公司没有与***订立承包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铁通重庆分公司也没有雇请***的真实意思表示,铁通重庆分公司对***不负赔偿责任。因二审中***明确不要求***承担责任,本院予以尊重。 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7.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