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3民初2375号
原告:彭水县某佳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投资人:***,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某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位不详。
原告彭水县某佳汽车维修中心与被告中移某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彭水县某佳汽车维修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水县某佳汽车维修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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