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益泓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803民初1787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系某某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益泓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益泓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8月15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9108.7元,减半收取4554.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