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27714号
原告:贵州榕创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自治州榕江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阳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贵州榕创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阳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榕创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榕创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榕创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6元,减半收取1593元,由原告贵州榕创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