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阳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冀0111民初2769号 原告:山东阳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某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阳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山东阳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家庄某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阳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8964302.17元及利息(详见利息计算表);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超期养护费1913882.08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石家庄装备制造产业园南车路景观绿化工程项目,工程地点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路,工程内容为:绿化、园路、灌溉、照明、公厕、环卫房、水泵房、水源井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并向被告交付了工程,但被告却拖欠原告工程款及超期养护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均未支付。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判。 庭审后,原告山东阳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撤回诉讼请求第二项对超期养护费1913882.08元的主张。 被告石家庄某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2018年7月26日的中标通知书及2018年8月8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告承包了被告石家庄装备制造产业园南车路景观绿化工程项目。2、2019年12月26日的石家庄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南车路绿化工程交接单及附表,证明原告完成了以上项目的施工并向被告交付了案涉工程。原告竣工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被告接收案涉工程时间为2020年5月6日,因被告接收项目晚,导致原告超期养护半年。3、基建施工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证明案涉工程的施工总价款为25364302.17元。4、原告信访申请截图、与被告单位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2022年6月28日的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送达回证。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就被告欠付工程款一事进行了信访,被告收到了原告的信访材料。5、被告单位关于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认可2021年9月结算完成、审定金额为25364302.17元,截止到2022年3月份已支付1640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8964302.17元。 被告石家庄某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石家庄装备制造产业园南车路景观绿化工程项目,工程地点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路,工程内容为:绿化、园路、灌溉、照明、公厕、环卫房、水泵房、水源井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12月26日完成了施工。2019年12月26日,以上工程经验收合格。2020年5月6日,被告接收了以上工程。因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原告曾信访。2022年8月22日被告认可尚欠原告工程款8964302.17元。 本院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所欠原告的工程款,被告理应偿还。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一事,根据双方所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第4页上手写的内容可以看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支付工程款的40%,否则向原告支付利息,利率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支付工程款的30%;满三年后支付工程款的30%。此案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依据以上约定,被告应从2020年12月26日开始向原告付款,但实际上被告是从2019年2月3日开始付款的,也就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而是提前支付工程款,而且工程结算金额与合同约定数额也不符。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因被告自2022年4月份后没有向原告支付过剩余工程款,故欠款利息可从2022年4月份起算,利率可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某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山东阳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964302.17元及利息(以8964302.17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63元,保全费5000元。因原告山东阳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应收取受理费计101080元,由被告石家庄某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756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75756元,原告山东阳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324元,退回114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件封面务必注明“上诉材料”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路××号,邮编:051430,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电话:****-8866****)。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上诉案件受理费10108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