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东信华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云南中经讯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中介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东信华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北街68号丽都新城1栋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云南中经讯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宏仁片区昆明螺狮湾国际商贸城二期第2区2-16幢9层9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四川瑞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光明路一段35号3单元4楼40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2民初155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中介合同纠纷,却依据债权转让后的“新债务关系”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债权受让人只是受让原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创设新的实体上或程序上的权利,受让人主张债权,只能依据原债务关系产生的管辖提起诉讼,而不能依据债权受让人的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一审法院依据成都市东信华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存在“居住”问题,更不会有“经常居住地”。且成都市东信华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讯地址均非昆明市西山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成都市东信华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从***处受让案涉债权后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现无证据证明案涉各方当事人与原债权人***之间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明确约定或者事后达成了管辖协议。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情形下,应当依据原债权人***与案涉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本案管辖。因***系原债权债务关系中接收货币一方,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2民初1559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